证券代码:603867 证券简称:新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1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公告
【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
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3,513.27万元,符
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01.8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
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监
管协议。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实际发行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 投入募集资金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
项目(一期)
总计 74,317.22 65,000.00
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总额为
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情况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由公司
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2022年12月2日,公司累计以自筹
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际已投入资金为人民币33,335.77万元,以自筹资金支付发
行费用为177.5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自筹资金预先 募集资金置换
号 项目
投入金额 金额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料产品基地
项目(一期)
发行费置换
总计 33,513.27 33,513.27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截至2022年12月2日以自筹资金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10575号《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鉴证报告》。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
符合监管要求。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置换时间距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不会改变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投项目一致,不
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和决策程序。
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2月9日出具了天健审[2022]10575
号《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
用的鉴证报告》,认为新化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
如实反映了新化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新化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公司就此事宜已经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
项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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